河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

发表时间:2020-08-27 16:23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 协会名称:河南省勘察设计协会。(以下简称:本会)。

英文名称:HENANEXPLORATl0N & DESIGN FOR ASSOCIATlON。   缩写:HNEDA。

第二条   本会性质:本会由河南省内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   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工作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坚持为会员服务为宗旨,竭力为会员单位服务;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;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事业可持续发展和进步。

第四条   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:本会会址: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38号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 本会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贯彻国家政策,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统计,收集、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,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。

(二)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,宣传职业道德,履行社会责任,规范行业行为。

(三)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愿望、要求及诉求;在政府和行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,维护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
(四)建立信息数据库,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;举办展览,宣传行业的成果和成就;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;推动省内从业单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。

(五)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内外的各种形式协作,协调工程咨询、规划、勘察设计任务、劳务及经营管理。推动并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工程咨询、工程承包、工程监理、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服务等业务,为其提供中介服务。

(六)组织协调行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、培训活动。举办各种业务讲座、培训班、研讨班。

(七)提供政策、技术、经济、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。

(八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任务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(一)省内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咨询、规划、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、规划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
(二)省内相关行业、各地市的咨询、规划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,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
第八条 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。

第九条  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申请入会的单位应提交:公司资质证书(设计资质)、

机构代码证(或营业执照)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、填写入会申请表、公司简介。

(三)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(四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在本会内行使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对本会工作具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(三)优先获得本会的书刊、资料和信息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批评和咨询;

(五)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
(六)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 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执行本会的决议:

(三)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;

(四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:

(五)关心、支持本会工作,保持联系,加强沟通,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;

(六)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;

(七)遵守本会制定的行约、行规、职业道德守则。   

第十二条  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

(二)通报批评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

(四)除名

第十三条 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 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二年不交纳会费的;

(二)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中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一节 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;

(三)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;
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决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第十八条  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%。
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,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一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  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  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%。

第二十七条 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   负责人

第二十八条   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轮值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九条   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-13人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二条   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本会实行轮值理事长制度。轮值理事长任期二年。轮值理事长由副理事长中产生。

本会轮值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第三十三条   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,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轮值理事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五条   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理事长办公会由轮值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。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六条 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

第四节 监事会

第三十七条   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九条 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条   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   分支机构

第四十一条  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。

第四十三条   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章  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四条   本会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十五条  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六条  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九条   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条   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一条 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三条  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七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四条 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六条 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七条  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九章   附   则

第六十条   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一条 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